- 次應捨命莫令根本罪犯染著:
- 受持行菩提心清淨律儀之後,就應該不惜犧牲性命地防護,避免違犯根本罪。
- 根本罪,【T18 No. 848《大毘盧遮那成佛神變加持經》卷第六〈受方便學處品第十八〉】:「有四種根本罪。乃至活命因緣。亦不應犯。云何為四。謂謗諸法。捨離菩提心。慳吝。惱害眾生。所以者何。此性是染。非持菩薩戒。」消文者按,此段經文顯然即是這段本文的論源。又,此不同於二罪中之性罪。
- 餘中下纏及諸惡作:
- 其他中下程度的煩惱與種種追悔。
- 中下,指程度上較根本罪輕。纏,【丁福保《佛學大辭典》】:「(術語)煩惱之異名。以煩惱能使人之心身不自在故也。」《瑜伽師地論》與《品類足論》說有八纏,謂「惛沉、掉舉、睡眠、惡作、嫉、慳、無慚、無愧。」《俱舍論》則說有十纏,謂於前八纏加「忿、覆」。惡作,梵語दुष्कृत (duṣkṛta),音譯突吉羅,突者,惡也;吉羅者,作也。為戒律中某一類犯戒行為的總稱,在所有犯戒種類中,突吉羅是屬於罪行最輕的一類。【丁福保《佛學大辭典》】:「(術語)作惡事後之追悔,懺悔之心也。」消文者按,故前列八纏當中之「惡作」,亦有論說為「悔」。
- 亦應勵力莫令有染:
- 也應該努力地防護,避免違犯。
- 設若有犯:
- 如果有違犯的時候。
- 亦應由於如所宣說出犯門中:
- 也應當依照所宣說的懺罪法門。出犯門,懺法,指依諸經之說而懺悔罪過之儀則。
- 善為淨治:
- 妥善地對治淨除。
- 結論:
- 宗大師教誡行者受持行心清淨律儀之後,應該捨命護菩薩戒。如果有違犯時,應該依懺法善為淨治。
- 吉消:受持行菩提心清淨律儀之後,就應該不惜犧牲性命地防護,避免違犯根本罪。其他中下程度的煩惱與種種追悔,也應該努力地防護,避免違犯。如果有違犯的時候,也應當依照所宣說的懺罪法門,出犯門,懺法,指依諸經之說而懺悔罪過之儀則,妥善地對治淨除。
20150710
P070L09正明因相/如是次第引導之因相/顯示由三士門如次引導之因相/於道總建立發決定解/如何攝取心要之理/既親進已如何修心次第/如何正以教授引導學徒之次第
次應捨命莫令根本罪犯染著。餘中下纏及諸惡作,亦應勵力莫令有染。設若有犯,亦應由於如所宣說出犯門中,善為淨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