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0617

P067L04三士道中總攝一切至言之理/於道總建立發決定解/如何攝取心要之理/既親進已如何修心次第/如何正以教授引導學徒之次第

三士之名,〈攝決擇〉曰:「復有三士,謂有成就正受非律儀非非律儀所攝淨戒律儀,亦有成就正受聲聞相應淨戒律儀,亦有成就正受菩薩淨戒律儀。其中初者為下,第二為中,第三為勝。」與此義同,復說多種上中下士建立道理。如《道炬》所說,世親阿闍黎於《俱舍釋》中亦說三士之相。下士夫中,雖有二類,謂樂現法及樂後 世。此是第二,復須趣入增上生無謬方便。

  1. 三士之名,〈攝決擇〉曰:
    1. (關於)三士夫的定義,《瑜伽師地論》〈攝決擇分〉中說。
    2. 攝決擇:《瑜伽師地論》卷五十一至卷八十,凡三十卷,謂之〈攝決擇分〉。消文者注,是論卷六十一詳列二十四種三士之義,本論現引其中之一,消文者依序算數,是為第十九種。
  2. 復有三士:
    1. 三士夫另外還有定義。
  3. 謂有成就正受非律儀非非律儀所攝淨戒律儀:
    1. 也就是,心無雜念而納法於心成就非律儀非非律儀所攝清淨戒行者。
    2. 正受:
    3. 非律儀非非律儀:《瑜伽師地論》及各佛學辭典中,皆作「非律儀非不律儀」,是論卷五十三云:「復次云何非律儀非不律儀。謂除如先所說律儀不律儀業。所有善不善等身語意業。當知一切皆是非律儀非不律儀業所攝。」此為處中業。消文者注,《瑜伽師地論》卷九中,業之差別有三:「律儀所攝業、不律儀所攝業、非律儀非不律儀所攝業」。復次,律儀所攝業有三種:「謂或別解脫律儀所攝業、或靜慮等至果斷律儀所攝業、或無漏律儀所攝業。」不律儀所攝業有十二種:謂「一屠羊。二販鷄。三販猪。四捕鳥。五罝兔。六盜賊七魁膾。八守獄九讒刺。十斷獄。十一縛象。十二呪龍。」「非律儀非不律儀所攝業者。謂除三種律儀業及不律儀類業。所餘一切善不善無記業施性業者。」即既非如一般受五戒、八戒、十戒、具足戒等戒之律儀,亦非如立誓殺生而得惡戒等之不律儀(亦稱惡律儀),因其體不出善或不善,故稱「處中」。
  4. 亦有成就正受聲聞相應淨戒律儀:
    1. 也有(除前述成就之外)心無雜念而納法於心成就聲聞相應清淨戒行者。
  5. 亦有成就正受菩薩淨戒律儀:
    1. 也有(除前述二類成就之外)心無雜念而納法於心成就菩薩清淨戒行者。
  6. 其中初者為下,第二為中,第三為勝:
    1. 以上三類當中,第一類為下士夫,第二類為中士夫,第三類為勝士夫,即上士夫。
  7. 與此義同,復說多種上中下士建立道理:
    1. 相同的分類方式,〈攝決擇分〉中另有多種上中下士的分類說明。
  8. 如《道炬》所說:
    1. 又譬如《道炬論》中所說的三士夫。消文者注,即前面一段所闡釋的內容。
  9. 世親阿闍黎於《俱舍釋》中亦說三士之相:
    1. (此外)阿闍黎世親在所造的《俱舍論釋》當中,亦闡述了三士夫的涵義。俱舍釋,即《俱舍論釋》,或作《俱舍釋論》,梵語अभिधर्मकोश भाष्य (Abhidharmakośa bhāṣya)。收於大正藏第二十九冊No.1559,作《阿毘達磨俱舍釋論》。消文者注,《俱舍論》、《俱舍論釋》皆為阿闍黎世親所造。宗大師於此特別闡明是俱舍釋中亦說三士之相,至於《俱舍論》中有沒有提到三士之相,則有待查考。又,於 《菩提道次第師師相承傳》〈最勝善巧阿闍黎世親的歷史 〉中,此二部論典分別譯作《對法藏論頌》與《對法藏論頌釋》。因為《俱舍論》、《俱舍論釋》的梵文全名開頭為Abhidharma,其音譯為「阿毘達磨」,而義譯即「Abhi 對 dharma 法」。
  10. 下士夫中,雖有二類,謂樂現法及樂後世:
    1. (至於)下士夫雖然有兩類,也就是希求現世利樂者,及希求後世利樂者。
  11. 此是第二:
    1. 這裡指的是第二類而言,也就是指希求後世利樂者。
  12. 復須趣入增上生無謬方便:
    1. (不僅如此,而且)還必須已經相應於增上生正確方法者。
  13. 結論:宗大師特別引《瑜伽師地論》〈攝決擇分〉中第十九種三士夫之意義,並且告訴行者,在《道炬論》和《俱舍論釋》中也有相關闡述。最後,再詳細分別本論所說的下士夫內涵。